模块一 土方工程

案例一 重庆市江北某小区工程土方坍塌事故

一、事故简介

2010年12月11日,重庆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江北某小区工程,在挡土墙基槽开挖时,发生边坡土方坍塌事故,造成4名工人死亡。

二、事故原因分析

1.技术方面

施工单位开挖基槽时没有按规定进行放坡,也未采取任何支护措施,高达20m的边坡呈直壁状,边坡受雨水浸泡后软化,导致边坡失稳坍塌。

2.管理方面

工程项目无证施工,未办理施工许可证、也未办理安全报监手续。监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监理,使工程施工处于无监管状态。

对高边坡工程未进行论证、评估和编制单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,擅自开工建设。施工单位违章施工,安全管理混乱,无安全保证体系和相应的规章制度,未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,现场工人违章作业,盲目施工。

三、事故的结论和教训

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为无证施工、无安全报监、监理不到位,施工单位不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、不按有关规范组织施工,缺少现场安全管理,严重违反建筑法、安全生产法所导致的的三级重大责任事故。主要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,主要责任人为建设单位负责人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。

案例二 湖北省襄樊市“01.16”沟槽坍塌事故

一、事故简介

2013年1月16日,湖北省襄樊市某下水道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沟槽坍塌事故,造成4人死亡、3人受伤,直接经济损失达96.46万元。 事发当日,该工程施工人员在进行沟槽挖土施工时(沟底深度4~4.5 m),沟壁突然坍塌,1人被埋。正在附近作业的13名施工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抢救。数分钟后沟壁发生二次坍塌,将参与抢救的6人掩埋。

二、原因分析

1.直接原因

施工单位在沟槽开挖过程中,未按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放坡,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发现,施工坡度比例仅为1:0.12,远未达到原设计1:1的要求;施工堆土未按规范要求堆放,堆土平均高度达3 m左右,且堆土距槽边没有留出安全距离,导致槽壁承受的上部荷载过大,槽壁土方因而失稳,引发坍塌事故。

2.间接原因

(1)建设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,擅自开始工程建设。在工程变更后(原设计下水道管底深度为1.7~2 m,修改后管底深度为4~4.5 m),未按规定送有关部门审查,仅以会议形式提出要求,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。

(2)建设单位和招标办对投标资格审查不严格。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既不是法人,也没有受法人委托,竟然中标。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、招标办作为业务管理部门,在该项工程的招标过程中,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进行严格审查。

(3)施工单位违规施工,救援不力,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缺失。事故地点开挖深度达4m多,是该工程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,施工单位却没有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。现场人员缺乏安全生产培训,不具备相关救援知识,事故发生后,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,盲目施救,导致事态扩大,最终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。

(4)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理的职责。监理单位选派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现场监理工程师,导致现场监理员不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;也未对现场的安全隐患发出监理通知,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,未尽到监理职责。尤其严重的是,事故发生时现场监理员居然不在现场,完全失去了监理的作用。

三、事故责任处理

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,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: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、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员、项目委托负责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施工、建设和监理单位的8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吊销执业资格、暂停执业资格1年、罚款等行政处罚;建设、施工、监理单位和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分别受到罚款、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。